新北市中和區嘉新里長林永桐,年初看到張姓女子在家門口被撞,
好心關心,最後雙方花錢和解,沒記下肇事者的車牌和電話,沒想到
張小姐事後認為里長湮滅證據提告,但是檢察官最後不起訴處分,
還里長公道。

        里長手上拿著地檢署寄來的刑事傳票,眼睛盯著被告這一欄,
案由還是湮滅證據,他無奈的笑了笑,想都沒想過,
熱心協助機車互撞車禍
反而自己還吃上官司,今年一月份張姓女子就在里長家旁的,這個轉彎處發生車禍,
剛好要出門辦事的里長,看到這一幕好心上前關心,看到對方拿了500元給張姓女子,
以為雙方現場和解,沒記車牌也沒記電話,結果張姓女子聯絡不上肇事者,
反告里長湮滅證據。

        里長說自己有夠冤枉,做好事還變成被告,就連附近居民也替里長抱不平,
還好檢察官調查之後,認為里長沒有疏失,對他不起訴處分,只是熱心幫忙,
到頭來還得跑法院辯清白,心裡實在不好受。

資料來源:http://tw.news.yahoo.com/article/url/d/a/110621/142/2tp37.html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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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吳振義 (阿義)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(0) 人氣()